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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3 20:30    点击次数: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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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博时中债 1-3 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议案》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并由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4 年 5 月 28 日起,        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总 份额为 852,937,749.90 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0%。   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 578,754,231.32 份(超 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与表决 份额的 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 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25,000 元, 合计 35,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 改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议案》,本次大 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 方案说明,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具体修改说明 如下:   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原来的: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季度最少分配1次,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改为: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法律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      证     书                (202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26684 号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委托代理人:翟青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 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委托翟青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博时中债 会的计票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现场监督。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公证申请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修改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条款的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 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 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的事项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通过有关媒体及申请人网站 (www.bosera.com)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 并确定 2024 年 5 月 28 日为本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体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2024 年 5 月 27 日发布了提示 性公告。 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 了核实,其结果未见异常。 乃寅出席了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 的授权代表翟青、刘丽对截止至 2024 年 6 月 24 日 17 时 的表决票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陈格尔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现场统计,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人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578,754,231.32 份,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67.85%,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 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份额总数的 0.0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 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的 0.000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以通讯方式召集的持有人 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 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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